上海开放大学奉贤分校(上海市奉贤区社区学院、上海市奉贤区成人教师进修学校)章程 2025-04-22

上海开放大学奉贤分校的前身是由上海电视大学奉贤分校、奉贤县成人教师进修学校、上海市电视中专奉贤分校、奉贤县职工学校于1991年2月合并重组而成的奉贤县成人教育中心;2005年5月,更名为上海市奉贤区社区学院;2013年10月更名为上海开放大学奉贤分校。学校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以开放+平台+系统的基本架构,适应奉贤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和教育文化需求,满足市民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需求,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推动构建区域全民终身学习体系。学校于2010年10月获评全国示范性基层电大,2015年起蝉联“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为奉贤巩固国家级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区、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全国数字化学习先行区创建成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立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学校制度,推进区域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上海开放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上海开放大学奉贤分校(上海市奉贤区社区学院、上海市奉贤区成人教师进修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Open University Fengxian Branch。

本校是一所实施成人中高等学历教育、成人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和成人(社区)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区域性、综合性、多功能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校的住所是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电大路10号。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奉贤区南桥镇电大路10号和奉贤区解放西路209号。

第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61 万元。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

第七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奉贤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融和”的办学理念,以学生为本,满足市民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促进学生的终身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学校的目标定位:区域人才培养的“枢纽”,上接上海开放大学,横联高职院校和政府部门、行业,下辐射到企事业单位、社区,形成供需对接的人才培养模式;区域成人教育的“龙头”,通过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研建设,引领区域成人学校走集团化、联盟式发展之路;区域社区教育的“核心”,在区域内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覆盖、立体化的社区教育体系。

学校的功能定位:发展办学事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整合教育资源,发挥政府办学职能优势,汇聚优质教育资源,扩大资源的种类、总量和覆盖面,为各类人群提供教育服务;指导协调服务,承担区域学习型社会建设指导服务中心的职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区域内各级各类成人学校、社区学校办学指导、协调、服务、科研的长效机制,以及区域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培育和践行“融于品质”的校训、“融贤于行”的校风、“融教于渔”的教风、“融学于用”的学风。

学校的校标(见下图),突出学校的办学理念与区域属性。以圆环形为主,象征着学业圆满、事业圆满;飞扬的书页寓意厚积薄发、神采飞扬;腾飞的大鹏寓意学校教育事业蒸蒸日上、蓬勃发展;闪耀的新星寓意学生学有所成、星火燎原;“开”字寓意继往开来、开放包容和开放教育,共同展现学校的主题特征与办学文化特色。

第十二条  学校承办季刊《奉贤社区教育》。

第二章 外部和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的权利:

(一)审定学校章程、编制、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和决算、招生计划和办法;

(二)对学校进行绩效考核,任免党政领导;

(三)对学校教职工进行教师师德、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职工工资福利管理;

(四)规划、指导、协调学校后勤改革和后勤管理工作,对校产设施等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等;

(五)对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督导,对学校开展学生奖惩进行管理、督导;

(六)对学校对外开展交流合作、教育支持服务进行管理;

(七)其他应由举办单位行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学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为学校办学提供稳定的经费和相关资源,为学校发展创造条件,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节 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宗旨:为了一切学习者,一切为了学习者;服务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准,并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行管理自主权。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照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接受举办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和上海开放大学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区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支持单位合法经营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

(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单位规章制度等,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工作义务;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每年举行不少于2次。教代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三重一大”重要决策情况、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

(二)审议通过考核奖励办法、收益分配原则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审查监督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等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不履行义务的,按照学校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节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上海开放大学和有关联办学校、单位规定或要求进行招生,学历教育、老年教育长期招生,各类培训根据需要随时招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学习者的学籍归发证学校,建立各类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培训建立相应的学生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各类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权依照学校章程和规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同时应遵守学校制订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助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表彰,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犯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企合作、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奉贤分校总支部委员会,下设上海开放大学奉贤分校党支部和八所镇成人学校党支部。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融贤于行”的校风、“融教于渔”的教风、“融学于用”的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所属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程序:

(一)学校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二)学校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总支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党总支书记确定。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形成共识,但不得作出决定。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四)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由党总支履行必要程序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重要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议题,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五)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党总支委员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后通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决策的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2.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学校党建工作规划、计划;

3.学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和民主宗教工作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的重要事项;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重要事项;

5. 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退休干部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1.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规划和计划、重要改革措施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三全育人”工作、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内涵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以及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安排与岗位职责;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以及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立项与管理等事项;

6.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等事项;教职工教育教学及科研成果等学术评审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师生健康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等重要事项;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

2.向区教育工作党委、上海开放大学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和教师;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校级领导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工作建设重要事项:

1.制定学校人才工作方案、科研人才和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2.人才评审推荐,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职级晋升、聘用、考核、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培育和践行“融于品质”校训、“融贤于行”校风、“融教于渔”教风、“融学于用”学风等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各一人,以及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各一人。

第三十八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总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总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总支部党员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总支部工作,将党总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总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党总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同行政领导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党总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搞好党总支部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总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总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党总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总支部书记进行工作,负责学校党建共建工作、双拥工作、对外联络工作等;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部组织委员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总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党总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所属党支部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所属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四)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总支部、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第四十条  党总支部纪检委员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总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常了解并向党总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二)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管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四)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第四十一条  党总支部宣传委员的职责。

党总支部的宣传委员在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总支部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四)充分利用校园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广播、板报、宣传栏、《奉贤社区教育》季刊等宣传工具,办好本单位的宣传阵地。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务工作机构的职责: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党总支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文秘、信息、调研、督查、会务、信访、保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是纪检委员。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内部组织结构

第一节 行政领导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分管后勤保障和信息技术副校长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提出落实学校行政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协助校长做好后勤保障和信息技术服务;

(三)负责学校资产物资管理,校产管理及修缮,生活福利工作,协助校长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完善后勤保障财务管理、信息技术保障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执行督促,确保落实;

(五)负责对后勤管理、信息中心的工作安排,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六)负责向校长提出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建修建、信息技术保障服务计划,做好学校后勤保障、信息技术保障工作规划,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

(七)办理校长委托授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分管课程教学管理、教育发展研究副校长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提出落实学校行政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实施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申报新专业,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组织开展各类专业的评估等;

(三)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历教育教学计划,制定并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措施;负责学历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等;负责组织实施教学管理工作和教风、学风建设等; 

(四)组织申报并承担各级各类教育科研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培育和实现学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高、影响大的标志性成果,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不断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实施教职工的岗位聘任及考核等;

(六)执行学校财务规定,做好学历教育年度经费预算,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勤俭办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审查、监督学历教育的经费收支和运行等;

(七)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八)制订和实施学校招生政策,组织开展招生工作。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分管职业技能培训和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副校长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提出落实学校行政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推动区数字家长学校平台建设;

(三)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的政策法规,配合区教育局出台相关规范性措施,推动建立规范、公平、有序、健康的民办非学历培训市场;

(四)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职工培训教学计划,制定并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措施;负责职业培训教学改革;负责课程建设;负责组织实施教学管理工作和教风、学风建设等; 

(五)组织申报并承担各级各类职业培训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培育和实现学术水平或社会效益高、影响大的标志性成果,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不断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实施岗位聘任及考核等;

(七)执行学校财务规定,做好职业培训和培训机构指导工作年度经费预算,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勤俭办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审查、监督经费收支和运行等;

(八)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社会服务活动;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分管社区教育副校长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提出落实学校行政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实施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方案,推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构建,组织开展学习型城区监测;组织开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评估等;

(三)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教学计划,制定并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措施,负责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负责组织实施教学管理工作和教风、学风建设等;

(四)组织申报并承担各级各类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实验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培育和实现学术水平或社会效益高、影响大的标志性成果,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施教职工的岗位聘任及考核,不断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六)执行学校财务规定,做好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年度经费预算,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勤俭办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审查、监督经费收支和运行等; 

(七)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总支会议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凡属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都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会议决议、决定的有关措施。

第五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办学发展等学校发展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涉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民非教育指导、服务区域学习型社会建设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制度、重要计划等;

(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资金支出、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有关事项;

(三)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学校重大活动的立项、组织和实施等重要事项;

(五)学校“三全育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建设、意识形态等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表彰、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学校党总支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总支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执行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重要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落实教育教学、教育科研、行政管理、民非教育指导、服务区域学习型社会建设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育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加强和优化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工作措施;

(四)执行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的重要事项;

(五)实施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实践、文化科普等具体措施;

(六)实施精神文明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家校联系、校园安全稳定、师生健康和后勤保障工作等具体措施;

(七)年度招生(学历教育、社区教育、职工培训)、就业指导、毕业生工作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具体事项;学生奖励、表彰及违规处理等具体事项;

(八)学校教职工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等的具体事项;

(九)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固有资产配置实施中的具体事项;

(十)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等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一)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五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总支书记、校长应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党总支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按分工范畴分别召开。如讨论同一重大事项可以合并召开,分别记录,一般以党总支会议形式召开,邀请非党校级班子成员参加。

第五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校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之外,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节 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置内设机构7 个,分别为:

党政办公室、课程教学管理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社区教育指导中心、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办公室。

第五十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了解掌握全校工作动态,安排全校性日常事务工作、主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对外联络、内外宣传、人事管理、文书档案。负责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供给和维护、环境卫生和校园安全、教职员工在校工作期间生活服务;

(二)课程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具体包括学历招生、教学管理、考试管理、学籍管理和学生思政等工作。同时抓好专兼职教师、辅导员、专业负责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等五支队伍建设。

(三)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企业在岗人员学力提升培训和各项社会化培训,承担对外社会化考试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培训对应的师资队伍建设,班主任队伍建设,课程开发。负责奉贤区数字家长学校平台正常运维,基于平台为开展区域家庭教育指导和研究提供数据支撑,实施家长积分管理,发放家庭教育学力电子证书;

(四)社区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区域社区教育指导和服务,社区教育项目管理,社区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社区教育课程开发建设,学习型组织建设,并负责老年教育的日常管理;

(五)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决策咨询研究,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教师培训和教育科研,指导区域成教系统教育科研、师资培训,开展区域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研究及决策咨询服务;

(六)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信息化平台的运维,教育教学等活动的技术支持服务,同时做好学校信息化硬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指导办公室:协助区教育局职成教科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日常指导服务和监管,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办学、依规办学、安全办学、诚信办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无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营利性法人或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章 人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聘用合同制方案(试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师资培训管理规定(试行)》《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补充规定》《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学期考核办法(试行)》《教育科研奖励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务监督制度》《申购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仓库管理制度》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按照国家、市、区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学校自主实施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办法》《决算管理办法》《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学校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等;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老年教育、职业培训的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奖助学金评定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五)学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集体活动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七十一条  学校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学校有关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和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进行相应处理,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形式主要有党政信息公开栏;校园网、奉贤终身学习网、学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党员大会、教代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座谈会、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座谈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师生恳谈会等会议;校内广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校领导接待日、书记校长信箱、新闻发布会等渠道。

第二节 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外部监督包括: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中共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的监管、督导、考核;学校基于教育功能发挥接受上海开放大学等的业务指导、督导、考核;学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十五条  内部监督包括: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第七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九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的修订

第八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听取各方意见;

(三)研究论证;

(四)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五)提交决策机构审定;

(六)报举办单位审查;

(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十四条 章程修订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

第八十六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上海开放大学奉贤分校(上海市奉贤区社区学院、上海市奉贤区成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章程修正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审定。本章程经上海市奉贤区局核准后,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